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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建平、高玉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建平,高玉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92号原告: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富园准噶尔路71号。法定代表人:顾军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平,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高玉霞,女,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奎屯市。原告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平、高玉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起诉后被告交清房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淳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