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77号被执行人周涛,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南市槐荫区阳光小区2号楼6单元602室。(2013)历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涛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金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