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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6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燕建新与张剑、王月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建新,张剑,王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6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燕建新,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剑,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王月新,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燕建新与被执行人张剑、王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张剑、王月新支付原告燕建新借款本金320万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300万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分十次,分别于每年4月1日前、10月1日前各支付30万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并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94元,由原告燕建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月新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049元,此款本院已扣划,并用于缴纳执行费使用。被执行人张剑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1月9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张剑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湖畔花园11幢1202室的房产一套,该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8月4日),但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已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