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仙桃市英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英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英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小曼,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英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曼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家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