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凯,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经商,住涡阳县,现住涡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6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4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凯有期徒刑十个月;判令被告人李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坤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668.0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凯不服,以其系正当防卫、张坤伤情造假,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皖16刑终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刑初4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因事实不清向本院递交了涡检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涡检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本院认为: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会风审判员 武 磊审判员 蒋召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力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