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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科、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科,王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29号原告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二郎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1594857676E。法定代表人,周新广。被告刘科,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王华伟,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科、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河南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