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全县凤阳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全县凤阳机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江耘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全县凤阳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负责人:刘光武,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上诉人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全县凤阳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5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上诉人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付 屹审判员 汤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