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燕霞、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霞,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贾涛,赵艳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39号申请人:王燕霞,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被申请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24号。法定代表人:贾涛,总经理。被申请人:贾涛,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赵艳芬,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艳霞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贾涛、赵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燕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久安公司银行存款10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贾涛、赵艳芬银行存款10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