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志虎与田永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虎,田永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虎,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永博,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志虎与田永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志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传唤到庭后,将自己承担的案款2000元缴纳,被执行人田永博应缴纳30172元案款仍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田永博再无财产信息,故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健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