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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4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清申请执行常吉荣、唐学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常吉荣,唐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清,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常吉荣,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唐学志,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常吉荣、唐学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