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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冰全、吴保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冰全,吴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杨冰全,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吴保民,男,汉族,住东明县。杨冰全与吴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保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冰全货款133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保民支付申请人杨冰全11000元,下剩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已领走案件款11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胜利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嫚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