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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XX鸣诉被告贵州省亚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鸣,贵州省亚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07号原告:XX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敬叶、薛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亚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正新街富水花园D幢1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2714433T。法定代表人:马云成,职务不祥。原告XX鸣诉被告贵州省亚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XX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证据调取、涉及诉讼主体、管辖情况,故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亚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鸣因证据调取、涉及诉讼主体、管辖情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XX鸣。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