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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33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09404J),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丽,该公司职员。被告:韩超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