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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郑良晨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郑良晨,应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若平。被执行人:郑良晨,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慧,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64095.53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1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芝英镇滨河北路182号(1-2层)房产、坐落在永康市芝英镇郭山畈东区2幢6单元301室、3-5层、顶层房产,以上房产均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郑良晨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已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06月15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有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何和平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7)浙0784执56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郑良晨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芝英镇滨河北路182号(1-2层)房产、坐落在永康市芝英镇郭山畈东区2幢6单元301室、3-5层、顶层房产,以上房产均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郑良晨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已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06月15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有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7)浙0784执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7)浙0784执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84执565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裁决表执行案号(2017)浙0784执565号案由信用卡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若平。被执行人:郑良晨,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郑村井头街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4044912。被执行人:应慧,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郑村井头街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1023449。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房产: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芝英镇滨河北路182号(1-2层)房产、坐落在永康市芝英镇郭山畈东区2幢6单元301室、3-5层、顶层房产,以上房产均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郑良晨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已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06月15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车辆:无。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郑良晨、应慧有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其他财产: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年月日实施组长意见备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