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双立、陈鹏、晋城市海金山商贸有限公司与宋斌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双立,晋城市海金山商贸有限公司,陈鹏,宋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双立,男,1981年5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海金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新,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鹏,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山西泽州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斌英,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泽州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双立、陈鹏、晋城市海金山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条书写于担保书背面,且借条与担保书记载时间相同,由于涉及借款数额较大,一审对出具的的先后顺序、地点、在场人、担保书内容的书写分别系何人所为等事实未予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保证担保合同,一审在判决中未阐明担保合同成立的理由和法律适用,并且认定海金山公司及陈鹏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未列明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上诉人侯双立、陈鹏、晋城市海金山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 晋审判员 何向丽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