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阮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阮荣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881号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住所地:沙河镇沙河街。代表人:刘道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杰,系该支行桑园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阮荣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告阮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