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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尚宜、潘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尚宜,潘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黄尚宜。被执行人潘云英。黄尚宜与潘云英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云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尚宜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借款人是陈树权,但因其已经死亡,被执行人潘云英作为其配偶对本案债务承担归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云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陈树权所有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开发区永隆小区北一排××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宾阳房权证黎房字第××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宾国用(2005变)第133号)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潘云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房产已在本院(2017)桂0126执504号执行案进行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需等待另案拍卖结果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潘云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尚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潘云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尚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光亮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