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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60号原告(案外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1号天津市融资服务中心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凯,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华,女,该公司法务。第三人(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虹畔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段磊,董事长。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19元,减半收取11259.5元,由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人民陪审员  王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