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永吉与被执行人昆明永吴宁日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吉,昆明永吴宁日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万永吉,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青龙村六组7号,身份证号:510304197901294119。被执行人:昆明永吴宁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霖雨路嘉年华花园广场五层501、502号。法定代表人:吴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永吉与被执行人昆明永吴宁日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83465元、未受偿人民币8346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