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定边县张某蔬菜粮油门市与郭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张某蔬菜粮油门市,郭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张某蔬菜粮油门市。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张某蔬菜粮油门市与被执行人郭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2263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10500元,下欠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