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葛翠梅与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翠梅,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492号原告葛翠梅,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娟,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章平,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金冠路南侧、金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郑扶桑。原告葛翠梅与被告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翠梅于2017年6月15日以和被告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翠梅和被告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翠梅撤回对被告李章平、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葛翠梅承担。审判员 马增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