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恢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依诺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依诺特商贸有限公司,庄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依诺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七区64-3-2-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庄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向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姜元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依诺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瓦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更名为大连市晟元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5)瓦执更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大连市晟元建设有限公司为(2007)瓦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现在大连市晟元建设有限公司再次在工商部门更名为大连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多次更改公司名称,本院又查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瓦民初字第2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