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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倪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倪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2层201。法定代表人:宋战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佩,女,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女,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建军,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投资咨询分公司信控专员��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与倪建军已就本案纠纷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