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马连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1,马连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200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被害人南某2之女。监护人南某1,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系被害人南某2之兄、张某舅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1,男,200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系被害人南某2之子。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系韩某1之父。被告人马连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献县,捕前租住献县。2008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2012年11月15日被假释。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连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丽、孙连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监护人南某1、法定代理人韩某2,被告人马连杰及辩护人曹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马连杰与其女朋友南某2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马连杰曾听说吃头孢药物后喝白酒会导致死亡,就想利用这种方式和南某2一起自杀。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连杰在献县文化广场东侧路北的同康药店买了两瓶头孢氨芐,然后又在药店的西侧星得斯信誉楼商场内购买了两瓶台岛高粱白酒,想和南某2一起服用头孢氨芐、台岛高粱酒自杀。马连杰到了献县乐寿镇留富庄村南某2的住处,向南某2提出一起自杀的想法,遭到南某2的拒绝,马连杰便掐南某2的颈部致其死亡,然后马连杰自己吃了一瓶头孢氨芐、喝了一瓶台岛高粱酒,后来发现没有中毒的迹象,便拨打110报警投案。经鉴定,南某2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头孢氨苄药、台岛高粱酒、标有同康药店字样的塑料袋、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DNA鉴定、尸检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连杰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1、依法追究被告人马连杰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依法判令被告人马连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38768元;赔偿韩某1生活费人民币96728.5元。被告人马连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马连杰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马连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马连杰与其女朋友南某2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马连杰曾听说吃头孢药物后喝白酒会导致死亡,就想利用这种方式和南某2一起自杀。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连杰在献县文化广场东侧路北的同康药店买了两瓶头孢氨芐,然后又在药店的西侧星得斯信誉楼商场内购买了两瓶台岛高粱白酒,想和南某2一起服用头孢氨芐、喝台岛高粱酒自杀。马连杰到了献县乐寿镇留富庄村南某2的住处,向南某2提出一起自杀的想法,遭到南某2的拒绝,马连杰便掐南某2的颈部致其死亡。后马连杰喝了头孢氨芐、台岛高粱酒并没有中毒迹象,便拨打110报警投案。经鉴定,南某2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南某2生前抚养一女儿张某,出生于2006年1月24日,现住献县垒头乡苑垒头村,跟随舅父南某1生活;后南某2与韩某2结婚并有一子韩某1,出生于2009年10月23日,现住献县本斋乡小汪村,跟随其父韩某2生活。均系农民。因被告人马连杰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6204.5元,张某的抚养费9023/年×7年3个月÷2计32708.4元,韩某1的抚养费9023/年×11年÷2计49626.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9日14时21分,被告人马连杰报案称:其在留富庄村刘春生家出租房内把南某2杀死,该局于同日以马连杰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被告人马连杰供述:其报警投案。其和南淑女谈对象三个多月了,在2016年10月9日上午,因为结婚彩礼和南某2发生矛盾。听说吃头孢喝白酒后几秒就死,其在下午14时左右,买好白酒和头孢药又找到南某2,要一起喝药死,遭到南某2拒绝。其就把南某2摁倒地上,用双手将南某2掐死。共掐了两次,第一次掐南某2脖子时,南淑女说:“我不要彩礼了。”其就心软了,便松开了手。后南某2说给她二哥打电话,其一听就急了,要让她二哥知道,其又要进监狱。其就又摁倒南某2并骑在南的身上掐住南的脖子,南某2反抗,把其左、右手都抓破了,其掐了南某2一会儿,南某2就死了。后其吃了一瓶头孢药、喝了一瓶(150毫升)白酒,等了一会儿没反应,就打了110报警。2005年因故意伤害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1月15日被假释。3、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位于乐寿镇留富庄村刘春生家出租房正房东面两间。经勘查,在卧室双人床的被子上发现散落着规格为0.25毫克30片的头孢氨苄药品2盒和150毫升“台岛高粱酒”白酒2瓶。其中西侧的一盒药品打开,仅余瓶内及掉落瓶口处的药片共5粒;西侧一瓶白酒也打开,里面有剩余白酒约50毫升,瓶盖则落于床北侧30厘米、距西床头70厘米处地面上。在白酒和药品东侧,有一透明塑料袋,上面标有“同康药店”字样。现场拍摄照片14张,制现场图2张,录像13分钟。现场提取:头孢氨苄药片5粒;瓶装高粱酒剩余50毫升;同康药店塑料袋1个。3、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南某2租其家房有两年了,月租180元,事发前南某2没有什么异常,五六天前其去收电费,南某2还很开心,说快结婚了。(2)证人魏某1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14点多钟,见高某1家出租房大门开着,进院喊无人答声,见从东向西数第二间屋的门半开着,进屋没人,往东屋(东数第一间屋)一看,见在高某1家租房的女子在床西面的地上头朝南平躺着,四肢平伸搭在地上,胸口处没有呼吸起伏,其就赶紧出来想去高某1家叫人,刚出院子就见公安局的警车来了。租房的女子平时见到经常打招呼,就是没有问过叫什么。(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中午12点左右,马连杰打来电话说:“我别扭,我不想活了。”其问:“你在哪里呢”,马连杰说:“你别管,你也找不到我”。后其就给马某1打电话,让马某1劝劝马连杰,后来再没有和马连杰联系。马连杰来电是151××××3462,其电话是150××××0555。(4)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马连杰是其家族的一个孙子。2016年10月9日12时13分,刘某1打来电话知道马连杰和其对象为结婚事闹别扭,后打电话劝说马连杰,但马连杰不告知其位置。14时,其给马连杰打通电话,马连杰还不告知在哪儿,但听到有个女的和马连杰争吵。14时20分,马某2打来电话,说马连杰将他对象弄死了,其对马某2说:“我赶紧想法找马连杰”。14时23分,其给马连杰打通电话,问:“你犯浑了?”马连杰嗯了一声,后马连杰告诉其在黄鹤楼饭店门口。找到马连杰,马连杰说已报110,后带其到献县乐寿镇留富庄村南某2租住处,马连杰指着北房最东屋说,南某2在这间屋里。其通过窗户见床的西侧地上躺着一个女人,这个女人的头朝南,已经不动了,其怕破坏现场,没进屋,就紧着催120的救护车,120的救护车来到后,对这个女人做了紧急抢救,后拉到医院。这时,刑警队的人来了,其就把马连杰交给刑警队的人了。马连杰与其联系时用151××××3462的手机号。其手机号是137××××3788。当时其叫着刘某2、孙某4去的现场。(5)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下午14时左右,接到马某1电话后与刘某2在马连杰带领下,三人到了南某2租住处,到后的情节与马某1证实一致。(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的情节与孙某1一致。(7)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其是马连杰的五哥。2016年10月9号中午12点左右,马连杰打来电话说:“南某2要彩礼,自己没钱,也不愿意给,自己不想活了”。其感觉要出事,就给马某1打电话,让马某1劝劝马连杰。14时30分左右,马连杰打来电话说:“我已经把她弄死了。”其对马连杰说:“你也别跑了,赶紧投案去吧。”马连杰说:“我已经报案了。”挂了电话后其打电话告知了马某1。马连杰手机号是151××××3462,其手机号是152××××6897。(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是马连杰的五嫂子。2016年10月9日早上8点多钟,马连杰打来电话告知和南某2因结婚彩礼吵架了。到了中午11时50多分,马连杰又给其打电话说和南淑女打电话谈了,南淑女说结婚彩礼要十五万元,没有钱不行;马连杰还说:“南淑女开始说一分钱也不要,现在又要这么多钱,我去哪弄这么多钱去啊,都知道我要结婚了,弄的我面子一点也没有了,我过不了谁也别想好。现在,我不想活了,我找她去。”其劝马连杰,马连杰说不让管了,挂了电话。其把情况电话通知马某2,且都不知南某2住留富庄村是哪一户,后来马某2打来电话说南某2死了。马连杰电话是151××××3462,其电话是152××××6284。(9)证人王某2(120司机)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14时40分左右接到警情,14时50分左右到达乐某留富庄村。后被人领到了一家门朝西住户,进到北房东数第一间屋,见一个女性头朝西南在床的西侧地上躺着,女子脸色发黄,口唇青紫,嘴角有血沫,脖子上抓痕,已经没有呼吸,没有心跳,双瞳散大,医生常某、护士孙某2进行了抢救无效,后把该女子拉回献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又对女子在急诊室进行进一步抢救,仍抢救无效。(10)证人孙某2(护士)、常某(医生)证实的情节与王某2一致。(11)证人吴某(急诊室医生)证言证实:在2016年10月9日15时05分,120急救车拉回一女子,该女子血压已没有,心电图显示直线,确定没有呼吸和心跳以后,其又做了大约半个小时心肺复苏术,仍没有生命体征恢复迹象,宣布死亡。(12)证人南某1(系被害人二哥)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的7月15日前后,妹妹南某2曾对妻子杨某说过谈了个对象叫马连杰,献县郭庄乡古里庄村人。时间不长,马连杰带南某2去沧州看病路过其家,在其家见过马连杰。南某2没有和其说过结婚要彩礼的事情。(13)证人杨某证言与南某1证言证实情节一致。4、人身检查、提取笔录:2016年10月9日18时25分,在见证人见证下,侦查员依法对被告人马连杰人身检查后发现,其左手中指近节背侧皮肤有抓伤痕,损伤后出血;右手背有弧形片状抓伤(附照片)。后法医在见证人见证下依法提取被告人马连杰双手十个手指的部分手指甲和手指末端静脉血一份。5、马连杰的手机通话详单载明:2016年10月9日8时01分25秒始至15时00分,马连杰与王某1、刘某1、南某2、马某1、马连五、110指挥中心等通话情况。6、辨认笔录:(1)辨认人南宗裕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辨认出被害人的尸体即是其姐姐南某2(附照片)。(2)被告人马连杰带领侦查员依法指认献县东西大街北侧文化广场东侧的“同康药店”、“星得斯信誉商场”就是其购买头孢氨苄和两小瓶白酒的地点。(3)被告人马连杰于2016年11月15日带领侦查员依法指认献县乐某留富庄村高某1家东数第一间屋内床的西侧地面上就是其用双手掐死南某2的地点。7、献县公安局(献)公(物)鉴(尸检)字[201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南某2尸体检验:左颧部4.5cm×3.5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口角粘膜2.7cm×1.0cm出血;左下颌角处2.0cm×1.0cm表皮剥脱;右颞部、右耳廓及右耳周在11.5cm×7.0cm范围内可见片状皮下出血;右下颌处3.0cm×l.8cm皮下出血;颈部甲状软骨周围在12.5cm×7.5cm范围内可见二处条形浅表创口,一处3.5cm×0.1cm,创口两侧分别伴3.6cm×0.1cm,1.5cm×0.1cm划痕;另一处2.0cm×0.1cm,创口一侧伴1.5cm×0.1cm划痕;另可见多处条、片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其中大者7.3cm×0.1cm。右锁骨中段0.8cm×0.5cm表皮剥脱。右肩峰前内侧2.5cm×2.0cm皮下出血。左手拇指指掌关节背侧3.4cm×2.5cm皮下出血。右手背部5.5cm×3.4cm皮下出血。解剖检验:颈部深层肌肉可见出血;双肺肺叶间可见大量出血点,双肺肺气肿;心脏表面有出血点。提取、采集部分检材备检。鉴定意见:南某2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8、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化字[2016]122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所送检材均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安定及毒鼠强成分。9、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沧公物鉴法物字[2016]34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本案送检的犯罪嫌疑人马连杰手指甲脱落细胞检出二人混合分型,不排除来源于马连杰与南某2。被害人南某2手指甲脱落细胞检出二人混合分型,不排除来源于马连杰与南某2。10、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6]病检字第377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病理诊断:甲状腺外膜及颈部肌肉出血;肺水肿,肺淤血,局部代偿性肺气肿;胰腺外膜出血;肾脏淤血;脑水肿。11、判决书、证明载明:被告人马连杰于2008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2012年11月15日被假释。12、户籍证明:被告人马连杰出生于1971年7月1日;被害人南某2出生于1976年1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出生于2006年1月24日,韩某1出生于2009年10月23日。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连杰与女友南某2因结婚彩礼产生矛盾,后欲与南某2一起自杀遭拒,即采用暴力手段将南某2掐死,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马连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即赔偿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6204.5元;张某的抚养费32708.4元,韩某1的抚养费49626.5元。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提出的过多部分,不在法律规定的赔付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连杰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马连杰拨打110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南某2对引发该案具有一定责任,请求对其酌情从轻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南某2对引发该案有责任。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马连杰因结婚彩礼问题与被害人南某2产生矛盾,其欲与南某2自杀遭到拒绝后,即用双手(掐颈)非法剥夺南某2的生命,其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结合马连杰的累犯情节,依法应对其限制减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连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连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丧葬费)人民币26204.5元、抚养费32708.4元,共计58912.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1抚养费人民币49626.5元。三、对被告人马连杰限制减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戈忠来审判员  王玉文审判员  郑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