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伟与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李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748号原告:汪伟。被告:李忠林。原告汪伟诉被告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原告汪伟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伟撤诉。审判员 程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