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万源与季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源,季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681号原告:高万源,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旭、朱峰,扬州市广陵区杭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高万源与被告季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万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高万源负担(已给付)。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冒鲁朝人民陪审员 蔡十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