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兵一与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兵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9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兵一,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发,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号。法定代表人:侯建全,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王兵一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大附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兵一申请再审称:一、经过双方委托的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具有过错,且医方的过错是××患者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重要原因。因此,原审判令患者承担40%的责任,明显不当。二、经苏州市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次医疗行为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也认定了医方措施不力。因此,原审判令患者承担40%的责任,亦明显不当。三、鉴定结论不公平,有违事实。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对本次事故责任的分担并无不当。王兵一至苏大附一院进行拔牙治疗,形成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经苏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认定本例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也明确指出,患者不积极配合治疗是其病情加重和预后不良的原因;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也说明患者出现静脉血栓的症状体征后未能及时就诊,长期卧床,丧失了早期干预治疗的机会。因此,王兵一自身对于出现静脉血栓后损害结果的加重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对王兵一的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承担全部责任。王兵一虽认为鉴定结论有违事实,不公平,但并未具体指出违反了什么事实,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两份鉴定报告,并综合考虑王兵一的经济情况、就诊情况,判令苏大附一院承担患者全部损害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原审判决亦明确王兵一对后续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依然享有诉权。故王兵一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兵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周 茎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