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景与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20号原告王景,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兵,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与被告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撤回对被告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王景承担。审 判 员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