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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芹、宿州市泗县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芹,宿州市泗县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芹,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君,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泗县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西关大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008-3。单位负责人:邢厚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芹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泗县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