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陈某、郑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陈某,郑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56号原告:郑某1,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生,石家庄市新华区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杨会欣、朱书新,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32年9月18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市人,现暂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郑某2,女,汉族,1970年6月2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郑某1诉被告陈某、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催要后仍未能缴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信云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