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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长良与郗宏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良,郗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周长良,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郗宏志,男,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周长良与郗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