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发与被执行人邱国臣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发,邱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侯发,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邱国臣,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发与被执行人邱国臣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鞠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