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521沈菊华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华,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412民初2521号原告:沈菊华,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燕,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沈菊华诉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沈菊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菊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沈菊华承担。审 判 长 施庆芳人民陪审员 崔晓洁人民陪审员 戴寿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