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锦雨、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雨,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锦雨,曾用名蔡亮,男,1986年11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家住九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3年1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男,1990年5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家住濂溪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崔健,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洪飞,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锦雨、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锦雨、黎某及其辩护人崔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3月期间,被告人蔡锦雨单独或伙同犯罪嫌疑人黎某,在九江市区盗窃燃油助力车共计七辆,价值人民币15671元。具体事实如下:一、共同盗窃1、2017年3月7日凌晨2时许,在濂溪区某网吧门口,由被告人黎某望风,被告人蔡锦雨利用”丁”字形钥匙将一辆路虎3代助力车(被害人王某1,鉴定价值2900元)盗走。后被告人蔡锦雨将该车销赃得款800元,分给被告人黎某400元。2、2017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濂溪区十里老街某火锅店门前,由被告人黎某望风,被告人蔡锦雨利用”丁”字形钥匙将一辆路虎6代助力车(被害人刘某,鉴定价值2180元)盗走。后被告人蔡锦雨将该车销赃得款500元,分给被告人黎某250元。二、单独盗窃1、2017年2月14日23时许,在浔阳区九龙街与南海路交叉路口某网咖门口,被告人蔡锦雨采用手推方式将一辆迅鹰牌助力车(被害人罗某,鉴定价值2481元)盗走。后被告人蔡锦雨将该车以500元销赃给王某2。2、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在开发区某村19栋2单元楼道,被告人蔡锦雨采用手推方式将一辆双驹牌助力车(被害人万某,鉴定价值1135元)盗走。后被告人蔡锦雨将该车以300元销赃给被告人黎某。3、2017年3月2日凌晨2时许,在开发区某菜场附近某网吧门口,被告人蔡锦雨采用手推方式将一辆华威龙牌助力车(被害人吴某,鉴定价值1945元)盗走。后被告人蔡锦雨将该车销赃得款650元,并花150元购得作案工具”丁”字形钥匙一套。4、2017年3月8日凌晨2时许,在濂溪区某村92号门口,被告人蔡锦雨利用”丁”字形钥匙先后将一辆台铃牌助力车(被害人黄某,鉴定价值2355元)和一辆启福光阳牌助力车(被害人李某,鉴定价值2675元)盗走。后被告人蔡锦雨将台铃牌助力车销赃得款400元。案发后,濂溪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3月15日抓获被告人蔡锦雨、黎某,追回被盗助力车三辆并发还被害人。黎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锦雨、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燃油助力车三辆、作案工具”丁”字形钥匙一套;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3.证人王某2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万某、吴某、王某1、李某、黄某、刘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锦雨、黎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扣押照片、发还照片;9.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锦雨、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锦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且被告人黎某家属代其退赔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锦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