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兴茂与重庆市泰鑫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茂,重庆市泰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2256号原告:谭兴茂,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泰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欧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7465D。法定代表人:牟伦静。原告谭兴茂与被告重庆市泰鑫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谭兴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兴茂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兴茂承担。审 判 员 陈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维书 记 员 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