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王正强,杨燕,朱建,郑亚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090号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99291-X,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鼎城市花园23-2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1818-6,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丁家庄。法定代表人:杨栋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87229,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法定代表人:朱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正强,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杨燕,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朱建,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郑亚静,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王正强、杨燕、朱建、郑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