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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淑琴与赵孝伍、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琴,赵孝伍,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39号原告:张淑琴,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赵孝伍,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生,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胜利农场第38作业站种植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琴与被告赵孝伍、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秋胜人民陪审员  韦 红人民陪审员  周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