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滨与曹军礼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滨,曹军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2号申请人:董滨,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2号楼1单元303室。被执行人:曹军礼,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A区5号楼4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军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曹军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滨与被执行人曹军礼于2017年06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曹军礼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董滨赔偿款300.00元,至给付赔偿款3,461.06元给付完毕止。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