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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屈伟,李晓彬,王成斌,张少波,贾建军,屈静飞,于配亚,贾贺,贾江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屈伟,被执行人李晓彬,被执行人王成斌,被执行人张少波,被执行人贾建军,被执行人屈静飞,被执行人于配亚,被执行人贾贺,被执行人贾江永,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屈伟、李晓彬、王成斌、张少波、贾建军、屈静飞、于配亚、贾贺、贾江永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及其亲属送达了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万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云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