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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登与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65号原告:潘登,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3号楼9层901。法定代表人:胡华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原告潘登与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潘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