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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书强与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258号原告:孙书强,男,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阳,山东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天府路南端。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军,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强诉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书强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