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简长坡、狄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长坡,狄占军,任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简长坡,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狄占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任玉芬,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简长坡与狄占军、任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2.5105万元,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清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