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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传位、李述芝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赡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位,李述芝,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143—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位,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虎头崖镇道刘家村***号。申请执行人:李述芝,女,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虎头崖镇道刘家村***号。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州市虎头崖镇道刘家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位、李述芝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赡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平的银行存款34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