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6号申请人张永军,男,身份证号411281196902153537.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崔唯娜,住所:上蔡县。申请人张永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与本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军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富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