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古占春与方名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占春,方名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第766号原告:古占春,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上犹县人,住上犹县。被告:方名禄,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占春与被告方名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占春于2017年6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占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占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占春负担。审 判 长 钟 金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人民陪审员 张寸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楷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