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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古占春与方名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占春,方名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第766号原告:古占春,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上犹县人,住上犹县。被告:方名禄,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占春与被告方名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占春于2017年6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占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占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占春负担。审 判 长  钟 金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人民陪审员  张寸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楷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