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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嘉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嘉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552号原告: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世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嘉乾。法定代理人郭宏。原告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嘉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甘肃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