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子浛与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子浛,珙县公安局,珙县妇幼保健院,珙县巡场镇鞍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6行初4号原告秦子浛,女,汉族,生于2012年3月10日,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法定代理人蔡中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洪兵,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珙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程健,职务:局长。第三人珙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官春燕,职务:院长。第三人珙县巡场镇鞍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朝江,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子浛诉被告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珙县妇幼保健院已纠正了原来发放的秦子浛出生医学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子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秦子浛负担。审判长 陈 中 育审判员 罗选琴人民陪审员刘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 欣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