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强与刘艳、陶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强,刘艳,陶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宋强,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刘艳,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陶堃,住所地辽源市。宋强与刘艳、陶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刘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宋强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被告陶堃对以上借款在其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权利人宋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陶堃所有的位于东丰县联盟村林权,经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至14日、3月7日至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二次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2,471,303.52元。经申请执行人宋强已将上述流林权交付宋强以物抵债。现尚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 春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