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633号原告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好莱坞国际公寓A座6层。法定代表人白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魏来峰。原告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广告代理协议,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尚欠原告201667元,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油站广告媒体使用费201667元及从2015年10月20日起日1%的滞纳金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显示的被告为被告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其所提交的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为濮阳市未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且原告认可被告濮阳未来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路通中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池 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