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饶市国星商贸有限公司、上饶商贸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国星商贸有限公司,上饶商贸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国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佳丽商城食品三街42-4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饶商贸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心广场北侧地层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阎伟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国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商贸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1,910.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578.66元、案件受理费1,2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